《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浙江省财政厅获悉,该厅近日发布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新版目录及标准编制本单位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那么,浙江省新版目录及标准作出了哪些调整呢?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的要求,各地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因此,该省印发的新版目录及标准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的基础上,增加了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书籍课本、人用疫苗、文教用品、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一般会议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等10个品目。
同时,上调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调整为: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调整为:省级100万元;市级80万元;县级60万元。《通知》明确,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可以通过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应当通过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购。
另外,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进行了上调。调整后,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4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
新版目录及标准未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但在《通知》中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可以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此外,《通知》还规定,按照财政部要求,为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省域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从2021年开始,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全省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